邳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总目录
一、信息公开指南……………………………………………… ………………………………………… 3
二、机构职能 ………………………………………………………………………………………… 10 三、行政职权数目及目录(共 40 项) …………………………………………………………… 17
1 、行政处罚类 12 项………………………………………………………………………………… 18
2 、行政奖励类 1 项…………………………………………………………………………………… 22
3 、行政确认类 2 项…………………………………………………………………………………… 23
4 、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1 项…………………………………………………………………………… 24
5 、行政检查类 1 项…………………………………………………………………………………… 25
6 、行政事业性收费类 1 项…………………………………………………………………………… 26
7 、内部权力类 9 项…………………………………………………………………………………… 27
8 、其他行政权力类 8 项……………………………………………………………………………… 29
9 、其他权力 5 项……………………………………………………………………………………… 31
四: 行政职权流程图目录( 26 项) ………………………………………………………………… 32
1 、行政处罚类 1 项………………………………………………………………………………… 33
2 、行政奖励类 1 项…………………………………………………………………………………… 34
3 、行政确认类 2 项…………………………………………………………………………………… 35
4 、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1 项…………………………………………………………………………… 37
5 、行政检查类 1 项…………………………………………………………………………………… 38
6 、内部权力类 9 项…………………………………………………………………………………… 39
7 、其他行政权力类 5 项……………………………………………………………………………… 48
8 、其他权力 6 项……………………………………………………………………………………… 53
五、对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 59
六、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 74
一、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邳州市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徐政发 [2006]165 号),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邳州市统计局公开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邳州市统计局公开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邳州统计信息网”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查阅本《指南》,也可到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邳州市统计局政务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邳州统计信息网”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和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查阅《邳州市统计局政务信息目录》。联系电话: 86255652 。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
1 、机构职能类
2 、政策法规类
3 、规划计划类
4 、业务工作类
4 、其他事项类
本机关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 http : //www.pztj.gov.cn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地址:邳州市政府统计局,公开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8 : 30-11 : 00 ,下午 14 : 00-17 : 00 ,联系电话为 0516 - 86255652 ,电子信箱为 pjstjj@126.com 。
本机关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公告栏等设施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在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公开。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其余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将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 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为:市政府统计局,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8 : 30-11 : 00 ,下午 14 : 00-17 : 00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 0516-86255652 传真号码 0516-86255652 ,电子信箱为 pzstjj@126.com 。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邳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 http : //www.pztj.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邳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当面申请。
4 、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服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 0516-86255652 ,邮政编码: 221300 ,地址:邳州市政府统计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邳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邳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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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法人或
其它组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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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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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备注 |
|
二、 机 构 职 能
邳州市统计局 职能
一、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统计工作规定,制定全市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各镇、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徐州市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全市性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实施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基本统计单位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
(三)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全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收集、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
(六)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七)受江苏省统计局委托,对邳州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及邳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实施代管;协助指导各镇统计助理。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领导分工 :
职 务 |
姓 名 |
分 管 工 作 |
局长 |
周 凯 |
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秘书科和财务方面工作 |
副局长 |
王 军 |
分管综合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交投资统计等方面工作 |
党组成员 局长助理 |
赵以标 |
分管教育法制精神文明建设创建 |
工会主席 |
张云超 |
负责工会工作 |
城调队副队长 |
宋 拓 |
分管城镇住户调查工作 |
副主任科员 |
杨香玲 |
分管综合统计工作 |
三、 内 设 机 构 及 职 责
( 一 ) 人秘科
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 负责政务信息传递与反馈以及文秘工作 ; 负责局机关的行政财务管理和车辆、微机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 实施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落实 ; 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以及受省统计局委托在邳州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 制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细则并实施检查。负责统计普法宣传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 , 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法规的检查工作 , 独自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负责人:周升明 联系电话: 86255652
( 二 )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科
负责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 ; 组织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 负责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和资产负债核算 ; 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提供全市第三产业的调查统计数据 ; 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 , 并提供有关资料 ; 管理全市宏观统计数据 , 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等综合性统计资料 ; 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 组织指导全市各行业的统计基础工作。
负责人:焦萍 联系电话: 86259175
( 三 ) 工业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制定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建筑、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制度 , 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提供全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调查统计数据 , 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 组织指导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基础工作 , 并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人:周恒喜 联系电话: 86259175
( 四 ) 社会财贸统计科
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制定的人口和劳动力、科技和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运输和邮电企业、贸易业、饮食业、外贸、外资企业、旅游业以及能源、原材料的统计调查制度 ; 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市上述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 ; 对有关数据进行检查的评估并进行统计分析 , 组织指导全市上述行业的统计基础工作 ; 归口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统计。
负责人:李一童 联系电话: 86259177
( 五 ) 农村统计科
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业统计调查制度 , 准确、及时、全面搜集、整理、提供全市农村经济统计数据 , 负责全市各类农作物面积、产量的统计和测定工作 , 扎口测算农业总产值、总产量、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数据 , 承担农村现代化进程监测 , 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开展评估 , 并进行有关农村经济的专题分析和调研 , 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统计基础工作。
负责人:田成鹏 联系电话: 86259177
四、地址及联系方式
邳州市统计局位于运河镇青年东路 53 号,邮政编码: 221300 ,电话: 86255652 ,
网址: http://www.pztj.gov.cn , 电子信箱: pzstjj@126.com
三、行政职权数目及目录
职权目录(行政处罚)
单位:邳州市统计局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处罚依据和标准 |
承办部门或人员 |
备注 |
|
1 |
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 5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
法制科 |
|
|
2 |
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 5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法制科 |
|
|
3 |
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5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法制科 |
|
|
4 |
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 5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五条( 6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罚款 |
法制科 |
|
5 |
对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3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制科 |
|
6 |
对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举报人员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制科 |
|
7 |
对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法制科 |
|
8 |
对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制科 |
|
9 |
对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 2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3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4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制科 |
|
10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制科 |
|
11 |
对统计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
请公
开 |
依申请时公开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制科 |
|
职权目录(行政奖励)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行使依据和标准 |
承办部门或人员 |
备注 |
1 |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评比,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文件 |
社会
公开 |
随时
公开 |
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 |
法制科 |
|
职权目录(行政确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行使依据和标准 |
承办部门或人员 |
备注 |
1 |
部门系统内统计调查表备案 |
行政确认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
请时
公开 |
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法制科 |
|
2 |
统计资料公布管理 |
行政确认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
请时
公开 |
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备案 |
法制科 |
|
职权目录(非行政许可审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行使依据和标准 |
承办部门或人员 |
备注 |
1 |
部门系统外统计调查表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
请时
公开 |
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法制科 |
|
职权目录(行政检查)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行使依据和标准 |
承办部门或人员 |
备注 |
1 |
统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
请时
公开 |
|
具有统计行政执法证件人员 |
|
职权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承办部门
或人员 |
备注 |
1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根据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
网络
文件 |
社会
公开 |
长期
公开 |
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
人秘科 |
|
职权目录(内部权力)
序
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承办部门
或人员 |
备注 |
1 |
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
重大
事项
决策 |
年度市政府关于经费收支预算的文件 |
会议 |
内部公开 |
随时
公开 |
不收费 |
人秘科 |
|
2 |
制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
《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秘科 |
|
3 |
内部人员录用 |
组织
人事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
文件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秘科 |
|
4 |
内部人员调动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
文件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秘科 |
|
5 |
内部人员任免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
文件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秘科 |
|
6 |
内部人员奖惩 |
组织
人事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
文件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秘科 |
|
7 |
本单位党员的发展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会议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党支部
组织委员 |
|
8 |
财务支配方案 |
财物
处置 |
《会计法规》、《市统计局机关财务工作制度》 |
会议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秘科 |
|
9 |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购分配 |
财物
处置 |
《政府采购法》、市财政局每年度《关于机关招标点采购》的文件、财政局《关于固定资产减少的规定》、《市统计局公物管理制度》 |
会议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秘科 |
|
邳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上级统计机关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树立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机关形象,特制定政务工作制度。
( 一)、政务公开的原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 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 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工作均实行政务公开。
(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 、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 1 )、本局工作职能、科室职责,局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 2 )、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涉及到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 3 )、本局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事项;
( 4 )、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 、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 1 )、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 2 )、委财务收支情况;
( 3 )、委人事任免、奖惩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 4 )、委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 5 )、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渠道
1 、社会公开——邳州市政务公开信息网(邳州市统计信息网)、召开会议、印发告知单等。
2 、内部公开——机关政务公开栏,有关会议、文件等。
(四)、政务公开的要求
严格实行局长负责制,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 五)、政务公开的措施
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审议、反馈、备案等系列配套制度。
( 六)、政务公开的领导
成立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服务承诺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和有效性,提高统计系统的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统计形象,郑重承诺:
1 、要按照“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和“为经济发展服务,当政府决策参谋”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2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工作水平。
3 、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组织协调、统计业务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4 、要切实加强内部业务工作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5 、大力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大干部培训交流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6 、保持优良作风和勤奋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7 、要增强法纪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自己,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三:工作纪律
1 、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保证上班期间不脱岗,不干私活,对许可事项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
2 、公开许可程序管理制度,公开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及期限。
3 、工作中做到认真负责、严把数据质量关,及时准确上报数据。
4 、推行首问制、限时制,对政府部门的咨询和群众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
四、责任追究制度
( 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没有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 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 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
4. 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 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 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7.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8.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9. 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 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 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 , 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 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5.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办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6.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7.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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